【财新网】企业主租赁村集体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年间投入设备设施,还自建部分房屋。在遭遇房屋征收时,承租企业被告知无资格直接参与拆迁补偿协商与分配。对此,企业是否有权起诉政府?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支持企业“民告官”维权。
这起案件发生在浙江宁波所管辖的县级市余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当地四家小型企业:余姚市迪迪塑料制品厂(下称“迪迪塑料”)、余姚市诚信汽车修配厂、余姚市劲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余姚市余众浴场。被告方是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下称“余姚征补中心”),出租房屋的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诉讼第三人。四家企业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