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近年来竞业限制条款滥用导致的争议频发,劳动者被起诉索赔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屡见不鲜。4月16日,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的案例为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索赔划清了界限。
据人社部官网披露的案情,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该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