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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近年来竞业限制条款滥用导致的争议频发,劳动者被起诉索赔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屡见不鲜。4月16日,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的案例为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索赔划清了界限。
据人社部官网披露的案情,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该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整件事,好像只有律师赚到钱了,写这种非法合同收一笔,代理仲裁收一笔。
这都什么事?不如学学加州直接禁止竞业协议得了
竞业协议适用范围应当是列举式且没有兜底条款的,呼吁劳动法修订
无法无天还不自知
这种公司应该有一家倒闭一家
这是滥用竞业条款了
“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建议设置滥用惩罚机制,否则难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FTC 24年下达了竞业限制禁令
简直搞笑
“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