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内蒙古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受贿、行贿案一审落槌。4月27日,湖北咸宁中院发布消息称,对王中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10万元;对王中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节前,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党委副秘书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674万余元。此外,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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