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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投保“录屏”案消费者一审败诉 上诉请求司法保障知情权

文|财新 张一川
2026年06月05日 22:38
原告认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应当是保护消费者而不是对抗消费者的工具,其至今不清楚案涉回溯视频到底由谁录制、由谁保存、在哪儿保存
对于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其并未将上述信息用于履行保险合同以外的场合,不存在侵权行为。图:IC photo

  【财新网】新冠保险理赔“案中案”有了初步结果。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消费者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告诉财新,他已于6月2日邮寄了上诉状。

  财新此前报道,北京居民张先生在一起关于新冠保险理赔纠纷的案件庭审中,发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提交了一份“投保行为记录”作为证据,记录了张先生投保过程中支付宝蚂蚁保小程序的相关展示页面及张先生的操作记录。张先生认为支付宝、蚂蚁保及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将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蚂蚁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蚂蚁保公司”)和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诉至法庭。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图片编辑:李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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