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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起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1年12月21日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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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闲置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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