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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2012年04月25日 21:32
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代言人;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人事联系;“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据新华社4月25日消息,国家版权局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代言人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王自强多次强调,“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要感谢那些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表达方式都接受。”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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