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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缓限制减刑案实刑一般不少于25年

2012年09月28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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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实际上已成为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梁)“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实际上已成为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9月26日在一份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中如此表示。

  最高法院的官方报纸《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份题为《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新近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该指导性案例旨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提供指导。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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