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黄金 记者 王晓庆)11月29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英财产纠纷案做出裁定,撤销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
11月27日,两起吴英财产纠纷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分别审理“吴英诉胡滋仁房屋买卖纠纷案”和“吴英诉刘贤富房屋买卖纠纷案”,两案涉及本色集团数十处房产的产权归属。
被判死缓的吴英虽然当天以原告身份出庭,但本人对上述两案的原告身份并不认同。在申诉材料中,吴英坚称自己不认识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也从未起诉过对方,更加不认识所谓的“委托代理人”毕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