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法院(下称浙江省高院)公布,经重新审理,对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中,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次重新审判,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解释称,根据《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唐学兵称,浙江省高院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浙江省高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