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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

2014年02月13日 18:36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详细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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