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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研究建议以“永佃权”解释土地承包权

2014年09月25日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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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人,拥有田底权,农户作为承包人,拥有永佃权。二者相互独立,按照自由契约原则交易

  【财新网】(实习记者 徐弘毅 记者 汪苏)9月24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其中一项内容,即建议以明清时期盛行的“田底权”和“田面权(永佃权)”,来解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以此完善权能,深化农地产权改革。

  永佃制是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发育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至明清时期逐渐成熟。它将一块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永佃权是“永远耕种”的权利;田底权则是地主保留的土地所有权。永佃权和田底权都可以独立进行产权交易。

责任编辑:张进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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