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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一审被判15年

2014年10月13日 13:15
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今天(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2003-2013年,李达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央视记者 奚丹霓)

  附:李达球简历

  李达球,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广西昭平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副研究员。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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