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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案庭审纪实

2015年04月13日 21:40
蒋洁敏最后陈述:我认罪悔罪,供认不讳。我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news 原图 4月13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图片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消息,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15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综上,对蒋洁敏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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