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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残联印发《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便利

2015年05月18日 11:55
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暂行)》”),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从2015年高考开始,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需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提供大字号试卷;优先进入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对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和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延长考试时间。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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