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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解释:污染者有无过错均担责

2015年06月02日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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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环保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雪丰)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是新环保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

责任编辑:宫靖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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