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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应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16年03月01日 07:41
T中
建议立法适当扩大非法证据范围;法院应当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对于不启动的理由,要作出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说明;还应强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减少冤案。但实践中,法官既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不愿作出情况说明,这一制度被架空。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呼吁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入手,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2012年刑诉法修之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中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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