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纳税义务人以不动产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纳税后,在该拍卖行为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并影响拍卖价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但若基于国家税收利益考虑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则应当受到限制。”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德发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明确上述裁判原则。6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包括该案在内的首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收税不可任性 最高法再审改判地税局败诉
2017年06月13日 17:55
T中
广州一企业拍卖获利,因成交价过低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滞纳金部分,认为税务机关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应受到限制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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