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据新华社消息,内容如下: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