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反正由国家埋单,只要没装进自己口袋就没啥事”--这种曾经在部分国企领导人中心照不宣的想法,也许不会持续太久了。近日获悉,国资委正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事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央企领导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目前,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政策法规局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等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二是《投资决策失误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对央企领导人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这两项《管理办法》可基本概括近年来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情况,诸如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等。
对责任人的处理,不仅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还包括经济处罚。“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的行为如何认定,资产损失达到多大规模对应什么样的处分,两个管理办法都将作出比较详细的条款规定。”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有关人说。
此前,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向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往往由党委负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而在人事管理上,国资委和一些直接由中央政府授权经营的特大企业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由国资委监管的166家中央企业中,有53家特大型央企的一把手(党委书记、总经理),由中组部直接负责任免,如中石化、中石油、国家电网公司等。“一把手” 以下的干部才由国资委负责管理。
对此责任追究制度,业界也不乏质疑之声。“但凡投资都会有风险。如果是违纪行为自然容易处置,但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投资失误,比如市场变化造成的损失如何界定?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置?”一位央企高管对记者说。这也正是许多国企负责人的疑虑和关注的焦点。
对此,一位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人士解释说:“是由于汇率波动、战争、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失,还是由个人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所致?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要看是否履行了应有的程序,比如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是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防范过程?如果经过了董事会程序,当然不会简单地让个人完全负责。”
同时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获悉,一旦两个《管理办法》出台,中航油事件中的陈久霖或将成为第一个受到该办法惩处的央企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