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起步

2007年07月25日 16:39 来源于 caijing
仲裁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特别是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仲裁改革“牵一发则动全身”,“仲裁民间化”注定长路漫漫



    据悉,中国仲裁机构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北京仲裁委作为先行者,其改革发展方向确定为民间化、独立化;同时,党政机关领导人将不得在仲裁机构内兼职。
  7月24日,在“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上,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公布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化仲裁机构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就该方案中关键的“仲裁民间性”问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仲裁法》立法参与人肖峋进一步指出,它有三个主要特征:其一,仲裁机构相当于“中介”的民间组织性质;其二,仲裁机构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第三,仲裁机构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   
  中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0日出台,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亦曾向国际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下称《纲要》),亦曾明确将仲裁列入“商务服务业”范畴。
  然而,《仲裁法》出台迄今已逾十年,中国的仲裁体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着行政仲裁制度。王红松在座谈会上表示,目前中国仲裁体制滞后,现实情况已偏离了《仲裁法》的立法原则,一些仲裁机构“政(政)会(仲裁委员会)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过度依赖政府;仲裁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简便灵活这一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既损害了仲裁独立、公正的国际信誉,也影响了仲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发展。
  肖峋也着重批评了现行仲裁的“垄断性”、“强制实施”以及补充“政府职能”、对仲裁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做法,认为其不仅违反了《仲裁法》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在实践中也极为有害。
  王红松还就如何促进仲裁机构民间化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有关部门应就仲裁机构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定性和分类,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以及《纲要》的精神,应将仲裁机构定性为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组织,参照国际上政府对仲裁机构管理的普遍做法,对其实行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仲裁机构应尽快做到自收自支。
  第二,从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着手,应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兼职主持日常工作,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机构担任工作人员,禁止行政部门随意插手仲裁机构内部管理事务,仲裁机构应依靠公正、高效仲裁来获得公信力,靠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而不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获取案源。
  第三,应采取有利于仲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仲裁机构“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允许仲裁机构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不过,由于仲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仲裁改革“牵一发则动全身”,“仲裁民间化”注定长路漫漫。根据现场了解,来自部分省市仲裁机构的负责人表示,“维持现状才是最佳选择”。■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