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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一审被判无罪

2007年08月14日 12:42 来源于 caijing
马英九个人、国民党和整个蓝营都松了一口气。但检方有可能选择上诉,马还可能面临二审

  

  代表国民党出战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在8月14日暂时迎来了“拨开云雾见青天”的一天。当日上午10时,负责审理台北前市长马英九“首长特别费”的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审无罪的判决。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孙云就此说,这一结果在常理之中,因为“特别费”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制度和政治问题。
    所谓“首长特别费”实际是在台湾行政官员薪酬普遍不高情况下的一种加薪体制。这种体制始自蒋经国时代,其金额数量由各地“立法机构”自行决定,由政府主动汇到行政官员私人账户上。“特别费”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
    马英九曾就“特别费一案”表示,他没有侵占的故意与对象,应该不构成贪污。如果检方要以侵占公款作为起诉他的理由,前提必须是他知道这是一笔公款,而且有侵占的故意。因此,案件的核心实际围绕在该笔价值新台币1117万(约合279万人民币)的“特别费”的性质归属,即属于行政长官的个人薪金所得还是公款。
    尽管在7月31日法庭辩论终结后,检方以法律竞合关系为由,在最初仅以《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二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后,又加上“刑法”第134条渎职罪和第342条背信罪,要求法官在审理时一并考虑,但法官最终做出的裁决证明并无受此突来事件影响。实际上,早在前几次庭审时,台北法院已经采纳了台湾“法务部”关于有关“特别费”属于“实质补贴”的有利于马英九的证据,同时台南地检署也认定民进党籍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支出和公务有关,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消息既出,马英九个人、国民党、整个蓝营都不啻松了一口气。因为一旦依《贪污治罪条例》上述条款遭定罪,马英九一审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6000万(约为1500万人民币)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根据台湾“总统副总统选罢法”规定,候选人一审被判十年以上或三审遭定罪,将失去参选资格。这对苦心孤诣、一路走来的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马英九而言,不免为个人最大悲剧。
    实际上,国民党方面在“特别费”浮出水面后,已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因此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包括在马英九遭起诉当天,面对马英九辞去国民党主席的辞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当天夜间召开紧急会议,商议对策。“中常会”随后通过决议,认定马英九“遭到政治迫害”,一致决定退回其辞呈,同时删除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相关条款。
    这一规程也被称为“排黑条款”,制定于2000年国民党“总统”大选败北后。条款规定,如果党员因《贪污治罪条例》被起诉,即停止其党权,且不允许提名其代表国民党参加各级选举。“排黑条款”比国民党党章规定(前置条件为一审罪成)更为严格。此次国民党中常会删除“排黑条款”,也正是以其与党章规定抵触为由。
    在6月24日的国民党第17次“全代会”第二次会议上,国民党中央更是将党章中“排黑条款”有关一审判决有罪不能参选的规定,修改为三审判决有罪者才丧失初选提名的资格。这无疑在党内程序上为马英九参选2008做好一切准备。
    然而,鉴于检方选择上诉的可能,分析认为对马英九和国民党而言,还需要经过二审的关卡。考虑到检方在最后时刻提出背信罪,而且该罪只属处五年以下刑期的轻罪,二审即是终审。因此一旦二审在明年1月30日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登记截止日期后判决马英九有罪,马本人将失去参选的资格,到时国民党将面临没有候选人的危险。█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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