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用专门一节、两个自然段,论述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中特别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据了解,。这一提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未来将有大的发展。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纳入,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建设法治国家,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发挥司法的作用。因此,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政治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所谓“司法改革”,主要是加强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改革措施更多是技术性的,甚至只是对法律已经有的规定加以落实。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便主要是从改革审判方式等问题着手。
到了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司法改革”推进到更深层次,即“司法体制改革”,增加了“体制”二字。但是,对于政治权力的配置,尤其是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如何,并未明确。故此,此后的改革步骤更多停留在论证研讨,具体实践则由司法机关自我探索。
这种由司法机关自我主导的改革,一旦遇到体制上的障碍便无法深入。2004年底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同样体现了这一特点,如强调“司法公正”,却不说“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效率”,却鲜提“司法监督”。
十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如果只停留着现行司法制度的修修补补,中国的法治建设显然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已成为社会一大流毒,甚至可以说,本来应该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却演变为社会矛盾的激发器。根据信访部门统计,中国老百姓的上访一半以上是涉法涉案的上访。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不在司法机关自身,核心问题是体制障碍。因此,此次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特别值得期许的是,十七大报告对这一改革方向指明了路径:目标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则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终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