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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大惩罚力度

2007年12月28日 15:55 来源于 caijing
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从过去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从过去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2月26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12月27日下午,代表们分组审议了这一草案。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做了较大修改,其总体思路是: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与会代表对草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思路普遍表示认可,但对草案维持现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做法则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有待在下一次审议中解决。
  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国内外皆对此十分关注。据了解,仅十届全国大人一次会议以来,就有累计31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食品安全卫生立法监管方面的议案。2004年7月,国务院指定法制办牵头,着手《食品卫生法》修订工作。2006年初,《食品卫生法》修订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提高惩罚标准。根据新的草案,对于相关责任企业的惩罚性标准将从过去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增强该法的威慑力,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12月26日下午,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现行法律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监管体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们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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