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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富案”一审两份判决书

2008年01月24日 12:19 来源于 caijing
法律专家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其权威严谨性不容侵犯


    
  前后相隔不到10天,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前后出具了两份判决书。后一份对前一份的修改,在案情定性的关键表述上有着重大的变化。
  1月22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的二审庭审时,前“南通首富”陈保存指出了一审法院这一司法瑕疵,为自己的罪与非罪展开自辩。
  半年前,2007年6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三项罪名,一审判处陈保存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其子陈剑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在陈保存被认定的三项罪名中,尤以合同诈骗为主,量刑12年。
  但判决发出后第九天,南通中院又再次发出一份一审判决书,对前一判决书做了多处修改。其中有四处关键表述修改:前一判决书称,陈保存的宝港油脂公司由于种种行为“导致××银行××万元贷款不能归还”,在后一份判决书中则全部改为“导致××银行××万元贷款被骗”。此外,前后两份判决书还存在指控金额不一致、认定罪名前后冲突、证人姓名错误等多处纰漏。陈保存在法庭上说,“共计二三十处,误差太大”。
  此次二审开庭,陈保存认为,一审判决书前后修改,与其罪名的事实定性有重大关系:前一判决书“不能归还”的陈述一般针对经济行为中的债务纠纷,与之对应的逻辑后果为“归还所欠钱款”,属民事纠纷;而依据第二份判决书“被骗”的陈述,则对应后果为涉嫌“诈骗”。
  “由于法庭疏忽,判决书有少许改动,需要更换。”对于一审法院当时给出的这种解释,陈保存表示无法接受。
  获知,前后两份一审判决书除上述表述修改之外,包括判决结果在内的其余表述并无差异。
  据了解,裁判文书的形成在法院内部通常经历数道程序。首先是合议庭讨论,讨论结果交由主审法官起草判决书,然后由庭长签发。需经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则由法院主管院长签发。签发程序完成后,判决文书将打印并加盖法院公章,最后送达当事人手中。
  类似南通中院此类在一审判决文书送达后,再对关键性表述进行修改的情况,据了解在全国各级法院鲜有出现。
  一位。在我国,由于诉讼程序体系不完善,法院发出判决后又作修改确实有所发生,但修改也仅能限于个别字词书写错误等技术性问题。如果是实质性表述的修改,不经开庭审理不能任意改动。
  1月23日,南通中院一位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陈保存案一审早已结束,并未听闻存在两份判决书的情况。记者则从更多当事方了解到,判决书修改确系事实。
  而陈保存案二审控辩焦点,正是被告对银行贷款有无诈骗的主观故意。根据一审控方指控,宝港油脂在被告人陈保存父子的决定下,于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间,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填补经营亏损,采取重复质押、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资金人民币30601.63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则认为,宝港油脂向银行所融资金为支持其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些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陈保存在得知宝港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危险时,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这表明其积极履行还贷义务的主观意愿。此外,在宝港油脂向银行融资时,陈氏均以个人家庭资产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亦表明其并无骗贷故意。
  在2005年10月资金链断裂之前,宝港油脂曾为南通市最大民营企业。据了解,这家民营企业长期借用国营南通港口集团的信用,向银行融得巨资进口大豆加工食用油,规模迅速扩张。2004年至2005年间,由于整体市场低迷,企业出现亏损。然而,其资金链断裂的根本原因,则是引入港资股东后的南通港口集团全面断保。
  至2005年10月案发时,宝港油脂银行贷款余额约10亿元。由于案发后陈保存父子被执行强制措施,丧失自由,南通政府有关方面主导了宝钢油脂的资产处置,并与债权银行方面达成了75%的偿债和解。据此前媒体报道,南通政府方面以机场、铁路等国有资产抵押贷款1.5亿元,补贴债权银行。而据悉,南通政府此举实为补偿宝港部分资产处置所得与协议偿债额之差,而将其余资产的追诉权握在手中。■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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