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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一审获刑10年

2008年01月30日 16:29 来源于 caijing
被判犯有虚假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并处罚金680万元

被判虚假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1月30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在距首次开庭一年零两个月后,49岁的原科龙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21)董事长顾雏军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显示,顾雏军因虚假注册资本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被处罚金660万元;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被处罚金20万元;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原为科龙电器财务督查的被告人姜宝军,与顾被诉相同罪名,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
  “顾雏军案”全部九名被告,除顾、姜两人外,余下七人中,科龙电器原采购中心总监曾俊洪被判无罪,其他六人分别被判一至两年有期徒刑,但均获缓期执行,他们所涉控罪涉及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
  佛山中院当天采取开庭宣判形式,在九名被告集体出现在法庭上时,顾雏军一直表情平静,与前二次开庭时的激动情绪成鲜明对照。
  当庭宣判后,除顾雏军、姜宝军二人外,其余被告的家属均纷纷赶往顺德看守所,在当天办完手续后,这些人均可回家过年。
  2006年11月,顾雏军案首次开庭时,顾本人共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四项罪名,而今日判决结果与起诉罪名有所变动。
  全案前后共审理两次,先后于2006年11月和12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其中第二次更是历时两周,庭审时间超过70个小时,堪称“马拉松式审判”。
  在1月30日的开庭宣判中,佛山中院判决书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指控成立。
  此外,判决书对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提供虚假科龙电器财会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因相关法律已做修改,故由原控虚报财务报告罪改认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对检方有关顾挪用资金七笔共计74518万元的指控,判决书只认定其中两项成立,即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科电器2.5亿元、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以及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对于其他五项控罪,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可。
  最大的逆转,发生在对顾的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判决书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均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扬州科龙支付给扬州开发区的款项4000万元,其法律定性应依据财政局出具的债权凭证进行确认。科龙在扬州设立的超大冰箱项目,其性质应属已经确立的投资项目,顾、姜两人并不存在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法院对检方所控顾、姜两人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
  获悉,造成检方指控大面积被推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用于控罪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均被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证据上的无力使检方陷入被动。
  判决书中对此解释称,公诉机关第一次提交的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故首次鉴定文书均告无效。此后公诉机关虽然重新做了相关鉴定,但因后一次鉴定行为性质为“重新鉴定”,检方却仍选定同一机构再做鉴定。依程序法相关规定,重新鉴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此第二次鉴定仍不被作为该案证据采用。
  顾雏军之弟顾绍军在宣判后表示,对顾雏军被认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仍存异议。顾绍军透露,顾雏军本人此前已有明确表示,如此罪被认定,一定会提起上诉。但顾雏军并未当庭提起上诉。■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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