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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夫劳资纠纷官方协调未果

2008年03月15日 00:33 来源于 caijing
双方未能就资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问题达成共识,3月17日将继续展开谈判

  3月14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卡夫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卡夫中国)劳资双方,协调卡夫中国劳资双方因迁移总部引起的裁员冲突。但双方未能就资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离职员工赔偿标准等争议问题达成共识。
  卡夫食品是全球第二大食品和饮料公司,于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2007年11月底,卡夫食品收购了法国达能集团的饼干业务。2008年1月,卡夫宣布,将中国总部由北京迁至上海,以便整合两家公司的中国业务。
  目前,卡夫北京总部共有740多名员工。由于家庭和其他原因,迁址决定可能将导致部分员工失业,因此遭到了员工激烈反对。
  2008年2月21日,卡夫员工自发成立了工会,超过600名员工加入。已在卡夫工作20年的中国区销售渠道经理陈宝庆当选为工会主席。工会随后派出代表,与卡夫中国管理层展开谈判。
  陈宝庆对记者介绍,劳资双方已展开了四轮谈判,其争议焦点一是资方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二是对离职员工的赔偿标准。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卡夫工会代表认为,公司单方面宣布总部迁址的做法违反了这一规定。
  卡夫中国管理层则认为,迁址和裁员决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对于工会代表关于“给离职员工合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卡夫中国的声明以“补偿”代替了“赔偿”。声明称“对于那些不愿意去异地工作或者被裁减的员工,卡夫将为其提供高于中国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并提出为不愿意去异地工作或被裁减的员工提供“职业过渡支持”。
  “补偿”和“赔偿”不仅在性质上不同,标准也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会代表有关卡夫中国管理层向员工道歉的要求,则被卡夫资方代表拒绝。
  据了解,3月14日下午的协调会议,除了陈宝庆等卡夫工会代表,卡夫大中华区政府及公共事务经理李玲平、卡夫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司海纳(音)也作为资方代表出席。与会者还包括商务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等机构代表。
  陈宝庆指出,员工们的首要诉求是公司按照“赔偿”标准支付经济赔偿;其次是公司重组后,卡夫老员工占到50%。他表示,如果协调不成,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截至发稿,对卡夫中国的采访要求未收到回应。3月17日,双方将就企业重组计划、员工赔偿标准等问题继续谈判。■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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