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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在即

2008年04月26日 19:39 来源于 caijing
这部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诸多准备工作的落实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尚不乐观

  经过长达13个月的漫长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4月28日出版的2008年第9期杂志报道,这部于去年4月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据了解,这部法规实施的道路并不平坦。许多迹象表明,很多方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实施机制的理顺、关联制度的配套完善、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等,都还任重道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林鸿潮介绍,各地的实施准备工作启动慢,进度不一,结果悬殊。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这是条例实施准备中最为繁重的任务。但由于技术手段和成本限制,以及重视程度不够,许多地方未能如期完成这项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有三类,即领导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在中央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为政府办公厅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
  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由于地方实际情况有差别,主管部门设在办公厅的有23个,另有六个省区设在监察部门、一个设在政府法制部门、一个设在信息化部门。
  除了主管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专职化难题。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各机关必须新设专门机构,只是要求指定一个机构,承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等。
  据条例起草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李盛介绍,不同行政机关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五花八门,有的是新设一个机构,有的则指定现有机构,如办公室、法规室、新闻处、宣传处等。林鸿潮说,多数机关指定原有某一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些“兼职”机构原本就任务繁重,条例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他认为,即使因编制限制,新设机构有困难,起码应该指定专人。而对于一级政府,则非专设机构不可。
  各项准备工作中,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也是重要一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说,目前这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官员进行培训,转换政府官员观念和行为模式。但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公民的宣传没有受到同等重视。
   此外,据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介绍,中国目前的信息公开立法与国际上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写明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这三大不同,正是这个立法主要的“软肋”。由于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较低,无法通过“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被优先适用;而其规范的主体范围过窄,也就不可能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
   除了相关法律需要配套,理顺权利救济渠道更为复杂。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学者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司法救济的渠道。■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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