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上海发布新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8年04月30日 20:39 来源于 caijing
“不予公开”范围由六类情况改为三类,但亦有专家担心实践中反而难以操作   

“不予公开”范围由六类情况改为三类,但亦有专家担心实践中反而难以操作

  2008年4月30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布,新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已正式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2004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是国内省级政府中第一个推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此后几年的实践,上海被普遍看作国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细致、完善的地区之一。因此,随着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实施,上海的新版地方《规定》如何与《条例》对接,备受关注。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表示,新版《规定》的出台,一是要与《条例》保持协调一致,二是总结四年实践碰到的问题,使规定更具操作性。
  《规定》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方面,结合《条例》对《规定》作了更细化的表述,并且扩大了公开的渠道;此外,对保密审查机制、发布协调机制等作了更明确的体现等。
  引人注意的是,此次将不予公开的范围从过去的六类情况改为了现在的三类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从条文看,公开范围似有扩大,但亦有人担心,这在实践中反而难以操作。比如,原《规定》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的信息不予公开,现在按照新《规定》,则在公开范围之内。但有行政法专家提出,公开正在调查进程中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定难度。
  饱受争议的《条例》第八条内容,在上海被“特殊处理”。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规定本身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少行政法专家担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条会被行政机关滥用,成为其规避公开的托词。刘平对此强调,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上海方面特意强调了在适用这条时,必须“恪尽审慎义务”,并且要向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还有一个被模糊处理的是《条例》另一个争议条款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芒认为,此条对申请人的身份加以限制,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相违背,而且,上海过去的《规定》并无此限制,如果照搬则为倒退。据了解,上海方面实际操作部署时,仍然保持在申请表上印有查询用途的栏目供申请者填写,但不以此作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此外,刘平还表示,在结合四年实践,上海对《规定》的自我完善方面,比较突出的特点包括,不再一一列举主动公开范围,公开主体从行政机关扩大至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公开途径上开始尝试在区(县)政府设立专门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统一接待居民的申请,再由后台转交对口部门处理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过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查阅制度难以对接的问题,上海在此次修订《规定》时,明确要求过去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公开信息,移交档案馆之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据了解,上海某区行政机关,曾经为了规避公开,在申请公开后迅速把有关信息转移至档案局。不过,这类现象将随新版《规定》的出台逐步得到改善。
  目前,上海是全国范围内居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为活跃的城市。当日下午,上海市市长韩正做客上海政府网与网民交流时透露,截至目前上海市民和各方面的企业申请公开的信息,大约有3.5万条,超过75%以上的申请都得到了满足。而据上海市信息委副主任刘健介绍,2006年和2007年上海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超过60%都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此外,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诉讼在上海也极为活跃,截至目前,上海已发生诉讼超过150件,其中政府败诉率在30%左右。此前,上海市居民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案、上海市《解放日报》记者马骋诉上海市规划局案等,都曾引发全国性讨论。■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