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农民关注的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终有结果。7月8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已于6月24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学者指出,上述税收政策的出台,可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财政、税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该《通知》明确: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由农民自愿组建,是围绕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合作范围涉及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营销,乃至资金、土地、农业基础设施等。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农民合作社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社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金融支持。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扫除了障碍,但该法却未对其融资、税收和财政支持等核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把农民合作社视同一般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这事实上抑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据了解,为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农业部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司曾在调研的基础上,与财政部、国税总局反复沟通。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增值税不能抵扣”问题。
“此次政策已经解决了影响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税收问题。未来还要根据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对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的减免等问题继续调研,并争取出台新的支持政策。”农业部经营管理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