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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出台

2008年08月15日 17:42 来源于 caijing
要求县级以上的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对于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碍于高昂的维权费用与繁杂的法律援助程序而不得不忍气吞声的劳动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出台的一个文件或可为他们提供一个机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8月11日颁布施行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的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源于《工会法》的规定。1992年施行的《工会法》即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01年对《工会法》进行修改时,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据了解,自1992年《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出台后,各地工会都纷纷设立法律顾问处或法律服务中心以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据《工人日报》提供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6178个,有工作人员18433名。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208个,全国县级以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有工作人员8138名。仅2006年,全国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4.68万件。
  但事实上,工会法律援助的进程并不十分理想。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刘开明博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从广东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劳动者在寻求法律援助时,首选的是公民代理,其次是非政府组织(NGO)的帮助,再次是政府部门的法律援助,最后才是工会的法律援助。其直接的原因在于,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广东地区的劳动者群体,对工会法律援助乃至对工会的知晓度都较低。
  对此,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表示,工会需要加强宣传,建立自己的公信力。农民工对公民代理的青睐建立在身份认同感之上,他们对其他方式的不了解,将成为对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考验。
  而工会法律援助对他们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免费。张友泉说,可以大胆地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工会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会选择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设置不到位也是阻碍这一制度发展的障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冯同庆教授说,工会无法设立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自己专门的律师。
  如何使工会自己培养的公益律师得到司法部门的资质认可,一直是工会法律援助制度试图解决的难题。而一些地方工会的实践无疑提供了有益的尝试。深圳市总工会在今年4月与七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将在一年内投入300多万元购买服务,为工会会员维权。
  据张友泉介绍,深圳市总工会曾采取与司法行政部门一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方式开展工作,但碍于工作衔接方面的问题,一直难以凸显工会的独立作用。而后,工会方面搁置争议,采取与律所签订协议的方式直接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在面对法律难题时,劳动者可以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政府部门或工会的法律援助。
  这些做法被《办法》采纳。《办法》对机构设置的规定极为灵活,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之外,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办法》还着力解决了工会法律援助的人员设置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中聘请。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办法》的重点强调。《办法》第十条规定,普通职工需符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但“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几乎没有门槛。
  《办法》的出台无疑是为劳动者的维权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与帮助。不过刘开明博士再三强调,一个好的制度,最重要的是在于落实。张友泉也认为,这个《办法》在经济实力雄厚的深圳地区的施行难度并不大,但在内地,实施情况就和当地工会组织的发展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冯同庆教授亦表示,要使工会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发展,工会应当主动提出建议,扎实服务,积极与司法部门协调,停掉“面子活动”,集中力量进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出工会的社团力量。
  另外,据《工人日报》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还提出了2008年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目标,即到2008年底,省级工会、地市级工会和县级工会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分别达到100%、90%和80%,而2007年底这一组建率分别约为90%、86%和66%。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希望《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印发能助推今年目标的实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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