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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引发医院是否销售人之争

2008年08月26日 19:48 来源于 caijing
案件26日在穗二审,医院方称此案若使公立医院改变卖药维生现状亦为幸事

  “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案部分8月26日上午在广州开庭二审。围绕医院是否应被视为医药销售主体之争,庭审共持续约五小时,但由于案件的两大主角——齐二药与金蘅源均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2006年4月,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症状,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同年5月,该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此即著名的“齐二假药案”。
  受害者随后起诉中山三院,11名原告共索赔2000万元。获悉,法院将假药制造商齐二药公司、销售商广东省医药保健公司及批发商广州金蘅源公司追加为被告。
  2008年6月26日,一审民事部分判决宣判。法院判决认定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为药品的销售者。称虽然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无过错,但适用产品质量无过错责任原则仍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四被告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承担赔偿金额350多万元,其中获赔最高的受害者可获赔70多万元,最少约35万元。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中山三院及广东省医药保健公司此前提起上诉,部分患者对赔偿数额不满,亦提起上诉。
  中山三院代理律师在26日的庭审中提出,一审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及法律等多处瑕疵,应发回重审。其理由是,本案的首次案由是人身损害纠纷,后被法院改为医疗损害纠纷,开庭时再次被改为产品质量致人损害,“一审法院多次反复后终于将医院与药品经销商混为一谈”。
  中山三院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于笼统,没有对导致具体受害人死亡的原因进行细分,其死亡原因均被归为假药所致。另一上诉人广东省医药保健公司则认为本案一审将四被告统一适用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按各单位相应责任进行按份归责。
  对此,11名被害人的代理人通过举证表示,中山三院自己的网站上的公开材料已经承认该院全年依靠药品销售的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48%,故“没有理由因为自己是事业单位而否认自己同时是药品经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律师戏称,“如果你们否认自己是经销人,那么面对每天来的病人,中山三院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慈善机构,二是科学研究人体的机构。”
  围绕中山三院是否属药品经销商的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辨论。
  被害人律师认定“以药养医”是中山三院的主要经营模式;中山三院代理律师则一方面坚称医院并不负责采购药品,所有药品均由上级部门配送,其不仅没有检验的法定义务,也没有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此案能使公立医院改变其不得不依靠卖药维持日常经营的现状,也是一幸事。
  庭审共持续约五小时,因齐二药与金蘅源均未到庭,故双方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齐二药”刑事部分进行一审判决,“齐二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郭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等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5月,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销售假冒药用材料“丙二醇”的主犯王桂平被江苏省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于2006年6月对齐二药进行行政处罚,对其罚没款合计1920万元,但最终执行情况并无后续消息。
  本案一名受害人的律师在接受访问时表示对能否从齐二药处得到赔偿感到担心,“受害人并不了解行政机关最终对齐二药执行的真实数额,最后涉及到赔偿时可能还会牵扯到私权与公权的纠纷。”他说。■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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