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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终审判囚十年

2008年09月27日 14:01 来源于 caijing
所定罪名与一审无异,但因张海举报同室犯人有功,获减刑五年


  在二审开庭五个月之后,前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案迎来终审判决。27日上午从佛山中院获悉,二审对张海所判定的罪名与一审无异,即认定张海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八年监禁;挪用公司财产罪成立,判处五年监禁。两罪并罚后,张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曾于2007年2月12日一审判决。佛山中院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余元,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获悉,张海之所以获得五年的减刑,在于他举报同室犯人有功。张海在被关押期间,了解到与其同室的另一犯人在被认定的罪名外,还有过入室抢劫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经历,遂向当局举报。
  张海案的二审宣判于9月27日上午9时许在佛山市中院进行。张海的父母到庭旁听。法官用一个多小时宣读了判决书,此期间张海始终面无表情,判决宣读完毕,张即被带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的内容与一审判决书内容相差无多。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全部股权,该厂持有健力宝集团75%股份,具有控股权。为此,张海须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
  张海自身并无资金,在筹措收购款的过程中,他找到了愿意出资的合伙人——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以及另一位在广东地区颇有能量的人士叶红汉。
  2002年5月,张、叶、祝三人利用武汉市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科技),取代之前的财务公司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再与三水公投签约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在正天公司中,张、叶、祝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2%和28%。
  此项收购,做局者为张海,实际付款者是祝维沙,而后者资金实系从上市公司裕兴科技挪用而来,是处于法律风险中的一笔“短钱”。收购完成后,祝氏一直催促张海还钱,张海也曾承诺还钱。还款只能是从健力宝集团腾挪而来。
  曾经的民族饮料巨头、乡镇企业明星健力宝集团,由此成为双手空空的“资本玩家”上下其手之所在。
  根据检方指控,2002年5月,收购健力宝集团后不久,张海采取侵占健力宝集团自有资金的方式,以偿还祝维沙借款,同时向原国有大股东三水公投支付收购余款。其职务侵占共计四笔,合计12074万元。这些指控基本上全为一审法院判决所采信。
  一审判决后,张海立即上诉,并组织了一个18人的律师团为其提供辩护。不过铁证如山,张海最终虽然获得减刑,依赖的却是本案之外的理由。
  自2004年3月被拘之后,张海至今已被囚禁四年半。有分析称,如张海继续表现良好,则一年后有望获得假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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