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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商标注册地法院具有执行管辖权

2009年02月24日 10:00 来源于 caijing
尽管该裁定仅对个案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中的认定将会对未来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日前,争议近四年的“喷施宝执行案”(参见2008年第21期“‘喷施宝执行案’上演诉讼战”)有了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6日作出(2009)执监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执行该案剩余债权。
  这样,对于商标注册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执行管辖权的争议,也有了明确说法。
  由日本野村证券(Nomura Securities)和风险投资企业集富果(JAF-CO)旗下的野村集富果基金(下称野村集富果),同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公司(下称喷施宝公司)等的投资纠纷一案,经仲裁裁决后,在2005年进入申请司法执行阶段。
  该案在2006年执行了2400余万元,尚余1000多万元债务未结。但此后的2008年1月,由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为由,撤销先前做出的的执行裁定,不予受理该执行案,申请人的上诉也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此前受委托负责执行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撤销了先前的执行裁定文书,并作出了“执行回转”裁定。
  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民监字第199号裁定书,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撤消了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裁定。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野村集富果将其对喷施宝公司等的债权转让给北京人李明。由于该案长期不能执行完结,李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成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享有管辖权,喷施宝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及股票均在其管辖区域内,因此,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喷施宝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而李明的代理人表示,因为“合法债权在广西不能得到实现,不得已才向北京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2009)执监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中称,该案申请执行长达三年之久仍未执结,对于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对于管辖权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喷施宝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而该局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由该院执行此案剩余债权,有利于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令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责令相关法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
  由于我国未实行判例法制度,前述裁定仅对该案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该案中的认定将会对未来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为解决执行难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已有不少举措,例如在2008年11月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管辖权、细化执行异议程序并强化上级执行监督制度等,力图破解执行难和执法腐败问题。
  同时,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9个中央部门启动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在今年2月间派出七个督查组,分赴13个省(市、自治区)对该活动进行阶段性督查。■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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