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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部分受害人领到赔偿金

2009年03月10日 17:15 来源于 caijing
11名申请赔偿执行人中的九人获得269万元的足额赔偿,另两人按程序也将获得约80万元赔偿


  3月10日,历时近三年的“齐二药”假药事件终于画上句号。当日上午11点左右,本案11名申请赔偿执行人中的九人如愿以偿地拿到共约269万元的足额赔偿,其余两人因申请执行时间较晚,故暂未能拿到属于自己的约80万元赔偿。但这只是程序问题,因为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已将全部350万元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
  “齐二药”假药案事发于2006年4月,由于中山三院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下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症状,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
  2007年8月,11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陆续向中山三院进行索赔系列诉讼,共索赔2000万元。2008年6月26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使用假药的中山三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追加假药制造厂家齐二药、药品经销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的各受害人获赔金额,共计350万元。2008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二药”案民事索赔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08年底,齐二药民事索赔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记录转型社会冲突与法律调整的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该判决自2008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并要求包括中山三院在内的四名被告在三日内履行,但此后四被告均未履行。2008年12月26日,多名原告多次前往中山三院要求履行赔偿,一直未获答复也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款,故向一审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天河法院于2009年1月9日正式立案。
  中山三院曾表示,由于另外三名被告已无力赔偿,因此事实上由中山三院一家支付全部赔偿款并不公平;且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医院已与40多名受害人达成协议,已赔偿300多万元,因此建议将“齐二药”先前缴纳的1920万元罚款拿出来赔偿给众受害人。在建议遭法院拒绝后,中山三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但多方协调之下,中山三院最终还是在2009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将350万赔偿款如数缴清。
  今日赔偿款的发放仪式在天河法院四楼一间审判庭内低调进行,只有执行申请人家属及中山三院的代表可以入场,媒体记者均不得进入。有工作人员解释“因为这不是全部发放,等全部发放时再通知媒体”,而据在场受害人家属表示,当天发放非常顺利,“有受害人送来锦旗,感谢天河法院为他们主持正义”。
  此次获赔的六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借接受采访之机呼吁设立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即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质量风险金,作为发生药品质量事件时受害人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以保障药害事件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同时可以用于支付药厂破产后对受害人的赔偿金,并且可以一定程度化解医院对药品责任的抵触。”■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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