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原告是普通的公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被告则是行政机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等组织,经常要接受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管理。这种权力天生的不对等性,在诉讼中也容易导致原告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提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也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不能反诉、行政机关必须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等等。但是,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于20年前,很多新问题的出现已非该法律所能完全承载。
有鉴于此,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北京市的各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保持司法审判的中立之外,对原告作一些必要的司法帮助,以保证相对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重申法定权利的保护
“受理难”“审理难”和“执行难”是中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困境。在“受理难”问题上,除了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过窄,行政机关的干预是重大的原因。
因此,此次下发的北京高院《意见》的第一条就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依法受理。
北京市高级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王振清副院长说,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有行政机关的领导曾说:“我们永远不会坐在你们的被告席上。”随着20年来行政诉讼的推进,现在越来越多的行政领导已经改变了意识。但是,目前法院受到的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还是有的,无论是法院本身还是法官,都不得不掂量这种压力的分量。有时候,法官在这种压力下显得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