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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广州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

2009年05月26日 18:42 来源于 caijing
爆炸案制造者黄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月26日上午,发生于去年8月21日的一起广州公交车爆炸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爆炸案制造者黄新爆炸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8年8月21日下午15时55分,广州市区内,一辆125路公交车行驶到宝岗大道燕翔路车站附近时发生爆炸。由于车上乘客较少且爆炸装置威力有限,爆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公交车车底板被炸开窟窿。

  爆炸发生后第二天,广州警方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一出租屋内抓获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黄新,同时缴获另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

  黄新时年26岁,广西人,原在广州花都区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打工。他在家乡经常用爆破法在鱼塘炸鱼,因此熟悉爆炸装置的制作。2004年,黄新曾因盗窃罪在老家广西被判过拘役五个月,于2005年2月释放。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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