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草案日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第26条的规定,由于被认为可能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引起一些专家的异议。
6月27日,在经过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的起草过程比较低调,但也正是随着草案的公开,争议内容和各方意见得以展现,显示立法机关坚持了“开门立法”的原则。
其中,围绕草案第26条的争议较为突出。今年6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密法》修订草案中,第26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调查时,互联网和电信营运商、服务商应当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第二款则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公共信息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