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征收、征用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且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征用并给予足额补偿和合理安置的,适用本法。
本法所指的征收是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且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征归国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征收、征用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且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征用并给予足额补偿和合理安置的,适用本法。
本法所指的征收是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且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征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