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焦点 > 正文

【刑诉法大修】不得自证其罪进草案 沉默权制度未纳入

2011年08月24日 16:34 来源于 财新网
《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自证其罪”。这也是为了尽快兑现中国政府的政治承诺,以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8月24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其中“不得自证其罪”条款的出现,引发了专家和舆论的瞩目。

  “不得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今天,这一原则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来自新华社的报道显示,《草案》在保留严禁刑讯逼供条款的同时,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即“不得自证其罪”。

版面编辑:林韵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