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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技术侦查权滥用隐忧

2011年08月25日 12:01 来源于 财新网
技术侦查的秘密手段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隐私等宪法权利,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除了对适用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之外,还要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王和岩)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的一节内容,用五个条文来授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实施一定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院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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