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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维持原判 赔偿10.8万

2012年01月20日 12:31 来源于 财新网
二审中的新鉴定认为,王秀芝的伤与许云鹤所驾车辆有关。许云鹤表示异议,称将申诉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天津许云鹤案二审落幕。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判,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许云鹤须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许云鹤驾驶车牌为“津HAK206”的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天津市红桥区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按许云鹤的说法,当时他发现一位老太由西向东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摔倒在红旗路由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于是,他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将老太救起。但年近70岁的王秀芝自称是被许驾车撞倒受伤,因此将许云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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