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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确民营医院可申请定为非营利性

2012年05月21日 16:23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明确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通知全文如下: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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