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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境外资金应低于50%

2012年06月29日 14:39 来源于 财新网
教育部发布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所用“水、电、气、热”“与公办学校同价”,但能否执行尚存疑问
资料图:北京一中学教室。 张斌/CFP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中外合作办学,外资比例应低于50%。近日,中国教育部公布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相关政策如此明确。除了个别条款,这个旨在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新36条”的文件更多是原则宣示,缺乏可操作性。

  6月28日,这份题为《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该文件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同时,“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但“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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