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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技术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条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性规定。本章其他关于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专门规定,如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与本条是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其他条款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的,应当使用该特别规定;对刑法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检方并未指控王立军犯有这些特别规定之罪名,因而仅适用本条(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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