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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深圳后,厦门将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文|财新 单玉晓
2025年04月01日 20:29
公开征求意见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共15章168条。其中规定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三种特别破产程序
资料图:厦门。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将再添新例。近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下称《厦门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中国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个人破产,域外也称消费破产、自然人破产。具体是指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司法介入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或重整,一定条件下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在中国,这项制度目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性探索,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正从区域试点向全面立法建构迈进。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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