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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将明确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2013年03月13日 18:46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取回和善意取得等问题。但更为重要的租赁物产权统一登记等,依然有待立法解决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最高法院3月12日公布有关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取回和善意取得等业内关注问题。至于更为重要的租赁物产权统一登记等制度,已经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依然有待立法解决。

  所谓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建立在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主要应用于大型工程建设和交通运输设备等领域,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这些设备价格往往很高,在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也难以取得贷款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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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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