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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释法:网络反腐非故意捏造即非诽谤

2013年09月09日 18:35 来源于 财新网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刑法》,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 见习记者 闻静)9月9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谣言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自9月10日起施行。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

  第二种情形是,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上散布。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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