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闻静 林韵诗)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检方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吉林省十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田学仁的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田学仁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