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
秦旭东)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前尚未全文公开。但就11月12日发布的会议公报来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可能是决定中强调的改革内容之一。
公报关于法治建设的表述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是其应有之义。此番改革决定的有关提法中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之后明确了“程序”,若能真正落实,尤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当值得充分肯定。
之前的8月1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日报》撰文,阐释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周强认为,十八大以来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思路。关于依法执政理念,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周强的这一阐释实际上已经透露出三中全会公报的一些要点,其中包括维护宪法权威。
尽管今年以来,有关“宪政”的问题出现了争议,但是官方的相关表述跟过去相比,并无大的变化。
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八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承认“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日报》之后发表文章称,“要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
按照现行制度,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但由于缺乏协助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难以有效行使,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法规审查备案机构,但却难有作为。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最重要的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学界早已提出中国宪法监督的模式的三种可能:第一是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第二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第三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宪法委员会。
2013年1月,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发文章《建立有效可行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在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基础上,建议“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委员会来对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监督,专司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
无论何种模式,建立专门机构和程序保障宪法实施已经不容迟缓,这也将实质反映新的改革蓝图的底色。
此外,完善目前已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增加从法治建设角度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指标等,或将可能成为未来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