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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回应警察枪杀孕妇案焦点:没有抢枪行为

2014年04月09日 16:31
针对胡平所说的蔡世勇的抢枪行为导致其连开三枪,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XuHQwu6A](https://a.caixin.com/XuHQwu6A)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据新华网消息,4月9日11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日的二审判决对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多个问题作了回答,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

  ——焦点一: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抢枪行为?

  法院审理表明,被害人蔡世勇、目击证人黄某与张某的证词都证实,蔡世勇与胡平没有抢枪行为,且胡平是在击中蔡世勇的肩部后朝被害人吴英开枪,从而致使吴英中弹身亡。因此,针对胡平所说的蔡世勇的抢枪行为导致其连开三枪,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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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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